烟台出台规定要求,烟台市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包括别墅),必须应用太阳能热水器;新建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器应用比例要达到总户数的50%以上。
烟台规定,对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项目,按每平方米应用建筑面积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宾馆、洗浴、医院和有集中寄宿的学校等公共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水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按应用投资的30%给予补助;对采用太阳能采暖和空调制冷技术,并探索应用太阳能采暖、制冷和热水三联供技术,且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按每平方米应用建筑面积7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使用地源热泵供热制冷的项目,按每平方米应用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太阳能一体化与地源热泵结合项目按每平方米应用建筑面积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时,采用地源热泵部分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外管网部分收费。